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同开展了2000多个合作项目,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货物贸易累计总额超过7.8万亿美元,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了1100亿美元。但是,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商标布局相对于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还显滞后,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经贸投资布局不相匹配。“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已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则,在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进程中及早布局商标品牌建设,将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更好的国际经贸合作奠定基础,助推“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强化国际合作
应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互相承认商标优先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较为复杂,即便采用同一审查原则,各国的审查标准和周期也不尽相同。如新加坡商标申请注册的周期一般为4个月至6个月,而俄罗斯则需要两年。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其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可就首次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有60多个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各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商标申请优先权,与非成员国之间也可以通过相互承认优先权开展双边合作,将可能更为有效地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标保护合作。
加大保护力度
应鼓励我国企业加大力度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注册。2019年,国外在华商标的申请量达25.5万件,较上年增长4.7%;全球共有186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主体在中国申请商标,较上年增长了12个。但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在海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并不够高,2019年,我国在8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量仅为2.6755万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申请量甚至是空白。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多以实物商品为主,2019年占比为77.3%,其中第9类科学仪器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等以6339件申请量居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使用俄语和阿拉伯语,甚至有的国家商标注册机构官网上并不提供英文界面,这对我国企业及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商标保护有很大影响。一般情况下,我国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有4种途径,分别为逐一国家注册、欧盟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这4种途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均有涉及,我国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注册方式的优劣及商标权保护诉求进行选择。
优化协调机制
应优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标管理协调机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信息透明度差,我国企业“走出去”时极易遭受商标抢注风险。同时,受语言差异、法律制度差异影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商标管理方面存在较多差异,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我国的商品服务与国外的分类不尽一致,如中国的电饭煲在国际尼斯商品服务分类中并无对应类别。同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对商标注册有排斥政策,如阿拉伯国家禁止在以色列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样就影响了海外企业在中东地区的统一品牌形象。如果能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模式,优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管理协调机制,将能极大改善因制度壁垒而导致的商标品牌保护受阻情形。
提升治理能力
应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显示,在全球131个经济体中,中国保持在全球创新指数榜单的第14名,也是跻身GII综合排名前30位经济体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国已经确立了作为创新领先者的地位,更应发挥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几乎从零起步,商标保护制度也是在逐步摸索中进步。此后,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同时,中国还积极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一系列数据显示,我国市场主体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意识不断增强、布局情况稳步发展。中国应不断提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刘素霞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