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25号)部署要求,明确2016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
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1.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强《职务发明条例》制定的研究工作。(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2.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版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工商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4.研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5.推动修订《国防专利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6.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7.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制定出台《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高法院负责)
10.研究建立针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推动出台与进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1.着力提升刑事打击效能,以打击危害群众健康安全、妨碍创新驱动发展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犯罪为重点,铲除链条式、产业化犯罪网络。(公安部负责)
12.制定加强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建立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机制。健全电子商务、展会等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3.探索建立区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4.完善珠三角、长三角、海西、京津冀等地区海关区域执法合作,强化案件信息交流、侵权假冒趋势分析共享、异地企业协助调查等执法合作机制。改造升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推广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移动查询”系统。(海关总署负责)
15.开展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研究,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知识产权局、高法院负责)
16.研究制定软件使用管理指南。开展软件正版化专项督查。推进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约谈机制,将正版化工作深入到四级至五级企业,督查各中央企业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研究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具体措施。中央部门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版权局、财政部、国资委、国管局负责)
17.开展第12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突出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对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的版权监管。(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18.深入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重点监管网络交易平台,坚决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工商总局负责)
19.深入开展“清风”行动,加强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打击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的跨境运输。强化电商平台责任,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加大对电商专利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21.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开展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指导品种权人积极进行维权。(林业局负责)
22.实施“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加强对动漫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3.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强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4.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和行业率先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推进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上述工作安排,要与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部署相衔接。
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25.完善专利审查质量保障体系、业务指导体系和审查质量外部反馈机制,试点实施集中审查,开展优先审查相关工作。建成中国专利受理及初步审查系统,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线提交与自动校验。(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加强商标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修订并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工商总局负责)
27.规范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权合同备案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工作,完善全国作品登记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版权局负责)
28.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品种受理和审查授权工作。编制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新建新品种专业测试站。(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29.推进《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0.推动出台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加强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1.深入推进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农产品商标品牌建设。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数据库,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跟踪监测、综合检查和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商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2.加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新遴选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新兴产业工程包,稳步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3.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深入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国资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34.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发展报告(2016)》。(知识产权局负责)
35.重点培育东北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等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支持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建设,举办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版权局负责)
36.制定鼓励知识产权申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37.推动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专利协同运用对接,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局负责)
38.推进建设林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林业优良植物新品种和专利转化运用试点。(林业局负责)
39.推广实施一批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创新指南》研究工作,开展面向企业层面、区域层面的专利导航平台设计与建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负责)
40.加强对核心专利和重大专利的跟踪预警,继续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专利分析和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产业专利分析报告的传播利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1.深化和拓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参与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扩大工作覆盖面,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负责)
42.鼓励企业运用商标质押融资,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链问题。(工商总局、人民银行负责)
43.逐步开展航空、航天、电子等行业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编制工作。推动发布《关于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 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的若干意见》和《国防知识产权转民用评估规范》。开展国防专利密级审核和解密工作,出台《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二批)。(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科技部负责)
三、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44.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制定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45.推动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6.制定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等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财政部负责)
47.推进知识产权产品价值计量标准和方法研究,完善推广知识产权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48.加快推进专利价值分析试点工作,探索适合科研院所特点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专利价值在线分析平台系统。探索“一站式”“菜单式”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服务模式。(中科院负责)
49.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推动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遴选一批分析评议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50.研究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1.开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标准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负责)
52.建立林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体系,加强林业标准示范区建设,推进植物新品种、专利技术标准化推广应用。(质检总局、林业局负责)
53.出台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传统知识保护和管理、组织知识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大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标准研制工作力度。(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4.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年检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加强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版权自律组织和维权机构。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版权自律维权活动。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实现版权工作信息的及时报送、统计、公告和查询,对互联网及其他新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实时监管。(版权局负责)
55.制定放宽专利代理准入政策,完善执业代理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知识产权局负责)
56.探索建立专利律师制度,推动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开展专利代理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试点工作。(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7.加强商标代理监管,推动商标代理信用管理,加强商标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工商总局负责)
58.拟制国防专利代理服务指导规范和国防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9.探索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服务示范机构管理试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国防科工局负责)
四、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
60.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以及金砖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61.发挥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等双边政府对话机制作用,服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领导人峰会等重大双边活动。落实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商务部、外交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文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62.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及相关地区国际组织在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3.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合作机制,办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搭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发布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研究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质检总局、贸促会、国资委、海关总署负责)
64.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和发布。(外交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65.加强发明专利领域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办好第二届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年度会议。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积极推广“云专利审查”系统和多语言版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局负责)
66.继续加强中美欧日韩商标五方会谈的合作,积极发挥中国在商标五方会谈论坛的作用,切实加大在五方会谈框架内各合作项目的参与度,办好商标五方论坛2016年年度会议。(工商总局负责)
67.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开展我国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工作。(版权局负责)
68.推动加入《名古屋议定书》,积极做好履约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
69.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与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协会的沟通机制,继续在重点国际展(博)览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指引,协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70.加强“智南针”等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和案例库,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环境报告。(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71.研究建立海关帮助企业快速鉴别订单知识产权状态机制,试点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海关总署、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
72.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进一步开放共享,研究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73.积极推进商标网上申请全面开放工作。(工商总局负责)
74.创建一批面向行业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构建行业知识产权资源及基础数据库。(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75.发布第十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负责)
76.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分类建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逐步开放检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77.建设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平台,完成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基础数据库。(国防科工局负责)
78.继续开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调研,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版权局开展本省版权产业的调查统计工作。(版权局负责)
79.完成第一次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加强数据库防御性保护能力建设。(卫生计生委负责)
80.组织实施《中国林业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5年)》,继续开展林业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林业局负责)
81.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加知识产权教育,支持高水平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引导高校面向学生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推动高校制订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有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加强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司法部负责)
82.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十三五”公务员培训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完善落实相关高层次人才回国各项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3.加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人才库,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产学研协同培养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信息分析等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标准。(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4.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5.加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重要内容的宣传报道。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力度,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86.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把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司法部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
87.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议、计划、宣传、培训、督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88.组织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89.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90.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三五”专项规划,将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91.制定版权工作、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审查工作、知识产权人才等“十三五”规划。(版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92.制定2016年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93.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工程实施,研究制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绿色制造工程知识产权相关指引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94.制定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防科工局负责)
95.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文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指南。(文化部负责)
96.开展首批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工作。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研究制定深入推进示范城市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局负责)
97.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相关研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建设,加快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智库。(知识产权局负责)
98.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农业部、林业局、质检总局负责)
99.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年度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局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且未注明“按职责分别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由多个部门牵头的,牵头部门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