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GB”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 裁判要旨: 商标标志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即使没有明确指向具体不文明词语,但结合网络环境下特定群体的普遍认知,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在判断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时,应以裁判作出时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准,维护公序良俗。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具有低俗、媚俗倾向的标志,不得以“其他含义”为由规避法律禁止。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争议商标“MLGB”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等商品上。2015年,第三人姚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MLGB”作为网络流行语是不文明用语的缩写,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上海俊客公司不服,主张“MLGB”系“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合议庭出现分歧,但最终以多数意见认定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上海俊客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阐明判断“不良影响”的四方面标准,并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精要
二审法院从四个维度确立判断规则:
- 判断主体: 应以全体社会公众而非相关商品消费者为基准,维护公共利益。
- 判断时间: 原则上以申请注册时事实状态为准,但若核准注册后已经产生不良影响且维持注册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可依据现有事实认定。
- 含义判断标准: 依据我国公众通常认知,结合网络环境下的普遍理解,避免仅靠演绎联想。
- 举证责任: 主张具有不良影响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在案证据已证明“MLGB”在青少年群体中具有低俗含义。
同时,法院注意到上海俊客公司还申请注册了“caonima”“草泥马”等商标,其以媚俗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明显,进一步印证了主观恶意。最终判决认定“MLGB”商标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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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作为商标绝对禁止条款适用的标杆判决,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商标并非“法不禁止即可为”,网络热词、字母组合若具有低俗、消极含义或可能误导社会道德风尚,无论设计初衷如何,均无法获准注册甚至会被追诉无效。商标申请人应当建立正向的品牌价值观,避免打“擦边球”。
修典知识产权建议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开展全维度的合规性评估与网络语境检索,尤其针对字母缩写、网络流行语,应深入调研其在各年龄层、社交平台上的主流含义。加强企业IP战略中的道德筛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方能构建高价值、可持续的品牌资产。
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姚某,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俊客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7日,上诉人上海俊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原审第三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8954893号"MLGB"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争议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姚某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网页文件,包括"一个由网络引发的盘点和随笔杂谈"等用于证明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LGB"已经作为不文明用语的缩写被使用,直至现在,按照社会公众的理解"MLGB"仍然是不文明用语的缩写;以及"没想到MLGB居然是个牌子"、"MLGB是什么牌子?"等网页文件,用于证明"MLGB"作为商标印制在衣帽上,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俊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争议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讨论截屏、业绩情况、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93833号《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上海俊客公司称争议商标是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审诉讼中,双方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MLGB"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记录、销售情况、品牌宣传证据以及相关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等。
二、原审法院判决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合议庭出现不同意见。少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主要基于:裁判作出时的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维护应作为考量;现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日之前,争议商标具有的不文明含义已经存在并在一定的群体范围内使用,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主打的营销卖点为"时尚""个性""潮流",其目标定位群体正是青少年,对青少年群体而言含义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危害后果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关于争议商标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不文明含义的认定缺乏依据,上海俊客公司在对品牌宣传时,争议商标的含义均明确释义为"My life 's getting better";二、司法者应从善良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社会公众的认知,相信人们是高尚的,这才符合法制精神和既有判例;三、在争议商标与不文明含义并未实际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背景下,原审判决的认定结论存在不利影响,与社会公众申请注册商标的初衷相违背。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姚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争议商标档案、上海俊客公司和姚某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俊客公司补充提交了网络搜索的结果打印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新华社公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用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并无相关含义,同时上海俊客公司投入了大量物力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宣传,并且网络禁用词中并不包含"MLGB"。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姚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姚某补充提交了2017年11月30日相关网站关于"MLGB"商标被法院驳回的评论文章、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新华社及中国评论通讯社发布的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四、二审法院的认定
本院认为:争议商标早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系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进行的界定,故既应避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缩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间,又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有效发挥司法在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判断主体;2、判断时间;3、含义判断标准;4、举证责任。(具体论述详见判决原文)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然该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姚某在行政审查阶段提交的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以及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之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青年一代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同时,考虑到虽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争议商标时,与英文表达一并使用,但其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综合在案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海俊客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终审判决
综上,上海俊客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柱永
代理审判员:陈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媛媛